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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购房新政实施细则解读

来源: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2-12-14 15:43:00

[摘要] 11月3日,苏州市出台楼市调控细则,《 批转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明确,居民家庭在市区只能新购一套住房,违反规定者将不予办理房产登记。

11月3日,苏州市出台楼市调控细则,《 批转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明确,居民家庭在市区只能新购一套住房,违反规定者将不予办理房产登记。此外,通知还规定,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 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3%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该意见将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如下:

(1)限购令

意见明确,市区暂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市区新购一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下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规定。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居民家庭签订住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契约)时应书面申明保证所购房屋为本意见施行后新购的 住房。

解读:关键在于以家庭为单位;“市区”的范围;“新购”的起算点。

(2)调整契税和个人所得税

自2010年10月1日起,契税政策如下:

A、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 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税率征收契税。

B、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 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税率征收契税;

C、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 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3%税率征收契税。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解读:契税关键在于怎样查家庭 住房,是否是要提供结婚证、 本。

个税不能再以保证金形式缴纳。

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苏州市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苏州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系统》存量房买卖契约备案时间为准。 10月1日前通过《苏州市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0月20日前未备案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解读:购房时间以备案时间为准。

(3)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

A、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B、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

C、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各商业银行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

至于具体如何执行上述政策,这是我们需要进一步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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